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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出台:贵在不折不扣

www.fjnet.cn 2013-06-26 15:41  闫海超 来源:中国环境报 我来说两句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倘若案件一时激增,司法部门吃得消吗?案件应该怎样审理?机构应该如何调整?人员需要怎样配置?这些以前不成问题的问题,现在都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旦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案件积压、审理不力,就会影响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该如何有序衔接,也将给我们带来重重考验。环保部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尽快适应并做出调整。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否则该移送不移送,就不再仅仅是工作疏忽的事,面临的将有可能是渎职罪的惩处。是让利剑悬在自己头上,还是让利剑指向污染者,监管人员不得不在脑子里过一过了。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怎样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执法信息交流机制?如何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这些也都成为接下来执行法律过程中不可规避的问题,必须建立机制,予以解决。

此外,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一向被认为是环境污染案件中的难点。虽然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一些环境污染犯罪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但也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而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鉴定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面对类似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治顽疾需用重典,新的司法解释给了我们出重拳的机会,那就做足功课,好好把握,别再让重拳打在棉花上。(闫海超)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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