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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录、保存相关事项的;

(二)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不履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冷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存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及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动物诊疗场所开展宠物交易、寄存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佩戴标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货主每车次1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验讫印章,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验讫印章,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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