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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三十一条[贮藏管理] 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贮藏期间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单位、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

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出库后,冷库经营者应当保存原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至少一年。

第三十二条[特殊用途动物监管] 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提前60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三十三条[诊疗机构规范]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监督举报电话;

(二)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

(三)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至少三年;

(四)执行有关防止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或者扩散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动物病理组织和诊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聘用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兼营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保健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

第三十四条[疫情控制]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宠物交易和寄存寄养] 动物诊疗场所禁止开展宠物交易、寄存寄养活动。

开展宠物寄存寄养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有为其服务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相应的消毒、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宠物活动空间;

(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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