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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第二十条[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宠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一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区、县,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提供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无害化处理的实施]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本市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符合本市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暂存设备。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自身产生的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无害化处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交由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镇动物尸体的清理] 城镇地区的无主动物尸体或者被弃置的动物尸体,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理。

第二十四条[动物福利和动物收容] 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一)为动物提供适当的生存、生长环境;

(二)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治疗;

(四)不遗弃所饲养的动物。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负责动物的收容处理。犬的收容处理,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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