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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购进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移动、扑杀易感动物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动物疫病净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市相关动物疫病净化计划,采取动物免疫管制和动物移动控制措施,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第十五条[区域化管理] 本市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动物疫病场群建设并进行认证。

第十六条[控制散养] 种畜禽场、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检疫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饲养可能存在相关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

禁止饲养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由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范围内已经饲养的动物,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收购。

第十七条[强制免疫]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八条[强制免疫实施]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并做好免疫记录;其他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第十九条[狂犬病免疫] 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和标识。

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当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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