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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水务、邮政、交通运输、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执法和技术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未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和协会责任]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相关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动物疫病保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减少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奖励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疫情监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园林绿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疫病发生风险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动物防疫风险警示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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