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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三)强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

动物疫病防控是动物防疫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国家规划》对此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送审稿》在防治策略方面,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动物疫病净化计划,采取动物免疫管制和动物移动控制等措施,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第十四条);在散养控制方面,明确种畜禽场、动物养殖场等重点动物防疫单元周边禁止饲养可能存在相关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第十六条);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面,一是明确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设立犬免疫标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二是提出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禁止携带畜禽和用于经营的畜禽产品乘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向人际传播(第四十四条)。

(四)完善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和公共卫生安全,由于本市此项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本次立法将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列为一项重点。《送审稿》从无害化处理的对象、设施建设、处理要求三个方面规范了本市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一是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对象,包括: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宠物尸体;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二十条)。二是明确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区、县,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提供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了动物屠宰加工、动物隔离、动物养殖等场所对自身产生的相关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要求,并对其他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范和引导(第二十二条)。

(五)建立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事关动物产品安全,多年来本市按照现行《实施办法》实施定点屠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包括生猪在内的屠宰管理职能划归农业部门。本《送审稿》在延续《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职能划分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主要畜禽品种定点屠宰制度;二是明确了除猪、牛、羊、鸡、鸭外其他畜禽品种的屠宰检疫要求;三是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感染人的风险,禁止在民俗旅游和餐饮场所屠宰动物(第二十七条);四是要求屠宰加工场所应按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检测,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第二十八条)。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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