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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2011年,市人大对《北京市实施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经过后评估,2011年9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出"要适时修订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作为首个由立法后评估转化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农业局完成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起草工作,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动物防疫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此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的逐步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成为一项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在国内率先建立了执业宠物医师考核登记、无主动物收容、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等制度;奶牛布鲁氏菌病与结核病净化、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种畜禽重点动物疫病净化等项目先后启动。本市连续八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未发生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动物防疫各项工作在全国考核中名列前茅。

但是,近年来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国内外接连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此外,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甚至出现暴发流行,防控形势日趋严峻。在本市,随着动物防疫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在动物疫病净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加强本市动物防疫立法工作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规划要求,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设计

(二)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市从全国各地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多、数量大、流通广,且处于候鸟主要迁徙线路,动物疫病传入的风险大。2005年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虽未暴发流行,但存在监测带毒情况。按照《国家规划》要求,本市要确保在2020年前使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但是,目前本市动物及产品跨区域调运的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防疫标准化程度总体较低,农户散养家畜家禽情况广泛存在,防控形势严峻而紧迫。为此,通过立法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畜禽散养、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确保本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强化动物防疫监管,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动物防疫工作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内容,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传染患病呈上升趋势,本市2012年登记犬数量已达100万只,居全国之首,每年都有人因感染狂犬病死亡,且已发生多起犬连续伤人事件。近期,国内又接连发生了速成鸡、死猪投江、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等事件,其中速成鸡、H7N9禽流感都对本市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化城市,应当通过立法全面加强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畜禽定点屠宰、动物产品安全追溯、动物诊疗管理、流浪动物收容等方面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水平,使立法具有鲜明的首都特色。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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