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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www.fjnet.cn 2013-06-26 14:04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北京拟禁止携带宠物乘公交车 犬只须戴免疫标识

昨日,《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布,《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畜禽和用于经营的畜禽产品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客运车辆。

《条例》规定,北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和标识。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当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

《条例》指出,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购进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移动、扑杀易感动物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记者 仝宗莉)

以下为《条例》全文: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现代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工作方针] 本市动物防疫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行政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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