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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女白领怀孕 单位停缴社保还解除劳动合同

www.fjnet.cn 2013-06-25 14:13   来源:浙江在线 我来说两句

浙江在线06月25日讯对一个女职工而言,工作与当妈妈是矛盾的吗?有一家公司“聪明”地给女职工在合同中挖下“坑”:合同期内,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

日前,在市总工会举办的工会律师援助案例展示会上,被工作单位以怀孕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辞退的小蔡成了案例主人公。主办该案的是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露莺。做了13年工会援助律师的王露莺说,小蔡的故事挺有代表性。在其处理过的援助案例中,女职工结婚、生育权利被损害的占了很大比例。

合同中“不得生育”

成开除理由

大学毕业不久,小蔡到宁波一家服装企业应聘外贸业务员。在这家服装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里,赫然有这么一条: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如果违背,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服装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还称,企业规章里也有同样规定,而且还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和其他同事一样,小蔡没有太多考虑就签下了这份合同。

去年,小蔡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她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提前回家养胎。谁知,待孩子出生,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的时候,小蔡却发现早在产前4个月,单位已经对她停缴社保,单方面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合同。

小蔡遂向市总工会进行投诉。市总工会委派王露莺来帮助小蔡讨说法。当时,单位方面很强硬,坚持说是小蔡违反劳动合同在先,拒绝调解。

那么,合同写了“不得结婚生育”,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王露莺说,当然不能。

王露莺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也是无效的。

最后,单位和小蔡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另外,与小蔡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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