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河口“小学踩踏事故”三被告当庭鞠躬致歉
www.fjnet.cn 2013-06-19 12:29 高东起 张凡 来源:荆楚网 我来说两句
如何定罪检辩存异议 检方认为,杜贵强身为校长系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张继辉身为事发时值日领导,直接负责当日住宿学生安全且负有早上开铁栅门职责;杜贵体负有协助值日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且实际持有开门钥匙,同时经常实际履行开门之责,三被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踩踏事故发生,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名被告和律师对检方指控之罪持有异议。 杜贵强称自己作为一校之长,负有行政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认为,杜贵强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了职责分工,还与老师们签订了安全责任状等,只负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不应负刑事责任。 张继辉的辩护人辩称,事业单位人员过失罪是《刑法》针对经济犯罪而新设的罪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本案中受侵害的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政府赔偿的196万是解决社会矛盾而支出的,据此认为国家利益受损,而定罪为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不妥。 杜贵体的辩护人则辩称,杜贵体并非当日值班人员,没有开门的职责,铁栅门有3把钥匙,杜贵体仅持有一把,不能因为他曾经开过门就认定他有开门的职责。因此,杜贵体在本案中只能是道德缺失,而不应追究刑责。 该辩护人认为,这起案件应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论处,此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犯罪主体是有保证教育设施安全使用的人,不具备这种身份,不构成本罪主体。这次踩踏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经费投资不足导致教育设施不达标。因此,被告人不应负主要责任。 昨日庭审进行了5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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