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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中院一法警开警车贩毒 警车滥用问责机制

www.fjnet.cn 2013-06-18 06:56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武装贩毒案件。这个由5名犯罪嫌疑人组成的武装贩毒团伙引起了广泛关注,为首的犯罪嫌疑人钟礼勇本身是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并常借助这个特殊身份开警车前往边境贩毒。

在此次打击行动中,昭通警方收获颇丰:缴获冰毒14.81公斤、手枪3支、手枪子弹29发、电雷管189枚、土雷管108枚、小口径步枪子弹29发、射钉弹220发、涉案车辆5辆、毒资60余万元。

根据警方的调查,钟礼勇2005年考进法院从事法警工作,经常身带手枪、嗜赌如命。自2007年以来,他和一个同学经常利用警车或特种车辆,运毒到昆明、四川、重庆等地销售。

虽然昭通警方并没有通报钟礼勇使用手枪、警车的更详细的情况,但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开警车贩毒”令人震惊。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钟礼勇是聘用制法警,无权配用枪支,但警车被其滥用的情况确实存在。不过,这名工作人员拒绝回应该院的警车管理制度,其理由是:案件尚处于公安机关调查阶段,“不清楚情况”,暂时不接受采访。

“这反映了当前警车管理和使用的混乱现象。”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警车滥用主要源于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法院的领导应该承担重大责任”。

警车管理规定不公开等于没监督

2006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这部总共24条的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

竹立家表示,作为公车的一种,警车的使用应该更加严格,具体表现在“登记制度”上,“警车的使用,应该经过管理部门登记,不能够随便就开走使用。在美国,警察只有在巡逻的时候才能够使用警车,上下班严禁使用警车。”

实际上,早在2007年,公安部就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其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大对警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现场督察力度。如果发现公安机关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予以制止或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警车所属单位”;发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认真登记警车及驾驶人信息和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各自所属部门,“不做现场处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通报有关单位、不做现场处理,这使得违规使用警车的人有恃无恐,至于是否追究责任、怎么追究责任,也就成了各部门自己掌握处理的“私事”。目前来看,一些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没有公开,在某种程度上,不公开就是没有监督。

“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警车滥用、私用,甚至进行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竹立家说,这使得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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