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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近期修订 专家倡设最严格监管问责制

www.fjnet.cn 2013-06-14 07:13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预防胜过一切

“法律责任毕竟是最后的手段,我们希望在法规中能强调预防性。”沈岿的话是所有专家、官员的共识,事前预防胜过了事后任何处罚手段。

他告诉记者,从美国FD A的经验来看,不完全仅仅是进行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跟企业之间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一种教育的作用。

“最初,有些企业添加一些不必要的添加剂,因为他们觉得可以增加利润。但FD A通过专家和科学家告知他们,有些东西没有添加而同样能获利。”沈岿说,通过教育的方式,使企业觉得这种监管对他们更有好。同时这种教育也可以让社会公众所了解,告诉公众如何评估食品的风险,营造一个比较良好,适合产业发展,适合监管的社会环境。

国家药典委员会副秘书长刘沛指出,药品管理中的经验是,药品不良反应中发现一些问题,或者是风险检测发现问题的时候,就应该让这个产品暂停,这样就把问题杜绝在上市之前。“我觉得这种思路可以应用到食品领域。”

而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具有强大的预防效果。“让我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前我们管理上海肉制品安全很累。2011年中央台曝光河南瘦肉精事件后,对133人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肉制品质量合格率从一下子窜到了99%以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谢敏强说,希望能将“停产停业等惩罚性的手段用足”,并且加强对食品企业员工的培训、考核,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设严格监管制度和问责制

专家们一致认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基于风险和法律原则的监管,要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

刘沛说:“我觉得对一个处罚的放松,对一个违法案件的放纵,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是非常可怕的。如果要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我建议从立法、执法到监督都要严格起来,才能达到目标。”

“从违法者本身违法的初衷来看,他为什么敢明目张胆做那些事情,他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他可能会侥幸逃脱。他说这块管理不明晰,所以有可能逃脱制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指出,《食品安全法》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区分或责任领域必须清晰。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则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问责制。“实践中更多的是执法问题,所以管住各级政府官员,才能管住这个事。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经济参考报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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