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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诈弹”三问:应附带提请民事赔偿予以遏制

2013-06-13 06:52:38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何日不受惊吓?

针对国内连续发生的机场航班“诈弹”事件,5月31日,兰州中川机场开展了航空器受恐怖威胁后信息通报演练。

近期发生的“诈机案”已陆续进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程序,最高人民检查院也在近日发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

2010年8月4日,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法院一审判决,李泽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最高检近日公布的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李伟认为,最高检发布的案例,能为最近发生的航班恐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罪行认定上提供依据。

不过,李伟指出,目前国内“诈机案”的量刑总体上讲是比较轻的。此类案件即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量刑最多也在5年以下,这种轻刑很难从法律上形成威慑。此次最高检出台的意见指导意义重大,突出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犯罪的主旨。建议国内的法律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在经济上对肇事者进行严厉处罚。

张起淮提出,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处罚后,航空公司应当附带提请民事赔偿。要求肇事者承担因返航、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助于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不能因为肇事者无法承受天价赔偿,就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追责,让他这辈子赔不起。只有这样,才能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律严惩警示信号,让今后妄图虚报‘诈弹’的人明确严重后果。”张起淮说。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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