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被疑劳民伤财或借以生财 如何走出怪圈
www.fjnet.cn 2013-06-10 08:15 胡文臻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胡文臻:也不尽然。我国已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政府保护人”和“被保护传承人”的二元格局。 “政府保护人”主要指地方政府、专家、文化学者等;“被保护传承人”包括承载、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群体。具体实践中,“政府保护人”起着管理、引导宣传的作用,其资源是处于话语管理器的地位;“被保护传承人”处于制作、维护、传承的弱势地位。什么该保护、怎么去保护,基本上都由“政府保护人”说了算。因此,地方政府需要认真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要在合法履行“政府保护人”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被保护传承人”的积极贡献作用,因为“被保护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开发、使用具有切身爱护的感受。 不仅要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的保护还要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考虑 记者:根据您刚才的介绍,盲目迷信非遗利益功能、“政府保护人”和“被保护传承人”的二元格局问题,应该说已经成为制约非遗保护工作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您有什么建议? 胡文臻:要依法保护。实现法治化的生态化保护是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目前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用好法律。不仅要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的保护还要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考虑。 之所以要考虑行政法,是因为地方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意志,规范这种行政行为,就涉及到行政法;另外,非遗与经济联系密切。如剪纸、皮影等,传承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商品,流向市场;舞蹈等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表演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所以,非遗保护也涉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探索以经济法为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利益者追逐利益的行为难以通过其他的某一部法律来解决,可以考虑探索以经济法作为各方利益行为的法律调整准则,用经济法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经济属性。 另外,以经济法为主调整非遗保护中的法律关系,还有利于保护“被保护传承人”的经济利益。“被保护传承人”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如果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以致生活出现问题,何谈传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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