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消费“后悔权”限制问题引争论 人大常委吁防滥用

www.fjnet.cn 2013-06-10 08:05  陈丽平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应对“不宜退货”作具体界定

“希望将一些条款规定得更细致一些,更具有操作性。”冯淑萍委员说,草案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什么叫“不宜退货”应作具体规定。

“事实上网络购物目前已成为消费主流,至少在年轻一代消费者中已经成为主要的消费方式。”张平委员说,在这种消费方式中,产品信息的虚假、夸大,欺诈、蒙骗,个人信息的盗用,在商品运输中由于暴力托运而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日益突出,这方面的投诉也日益增多。

张平指出,草案规定的“不宜退货”太宽泛了,而现在网络购物中的大部分争端和纠纷就是退货问题,如果用“不宜退货”来表述,任何商品都可以借此找到拒不退货的理由和依据。这样一来,反而会加大这两者之间的争执,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麻烦。

“建议取消或者重新定义这四个字。”张平说,因为在网络购物中对商品是否可以退换一般事先都有提示或者约定,经营者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能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王陇德委员建议,在本法附则中明确什么是“不宜退货”的商品。

李玲蔚委员建议 明确退货产生费用由谁承担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应明确退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李玲蔚委员说,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利益。应明确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因为现在很多网络购物都是采用快递的形式来实现的,有的货到付款,也有先付款的。尽管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可能不多,但容易产生纠纷。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会前曾到消协和工商部门了解情况。大家反映,草案关于“后悔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对这一条进行补充。因为这一规定所讲的退货是无理由退货,没有讲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是不符合要求的才退货。在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营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如果选择无理由退货,不应该让经营者承担运费,而应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否则恐怕要加大经营者的成本,显失公平。

程苏建议在草案中补充规定:排除运输责任后,若经营者无过错,由消费者承担运费,反之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吴晓灵委员提出 将“无条件退货”改为“退换货”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日之内无条件退货”,修改为“退换货”。

吴晓灵说,现在在网络上销售的有很多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可事先约定好退换货条件,让双方都有选择权。

  • 责任编辑:陈玮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