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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大学生向人社部申请公开全国"临时工"信息

www.fjnet.cn 2013-06-08 21:08  柴燕菲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8日,本网记者联系上魏煌雄,他表示,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同时行政法规的出台也表明,执法必须法律授权,而某些行政部门招集的这些所谓“临时工”法律是没有授予他们执法权力的,他们是越权执法。

“我同情那些当苦力的临时工,但痛恨那些狐假虎威的临时工,临时工伤人,但他们本身也在受到伤害。唯一的受益方就是用人单位。”魏煌雄如是说。

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关军,他表示同意魏煌雄的看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临时工一词反复被误用。

郑关军认为,这些没有执法权力的所谓临时工在执法过程中肇事,那么聘用他们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此担负责任,而不是把所有责任推到临时工头上。事实上这些临时工只是非在编人员,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合同,若在管理中出现问题,用人单位理应负责。

在采访中魏煌雄告诉记者,他自学了很多法律,自知还不够就会时常向老师请教。大一时就开始做法律援助,喜欢做公益,他说帮助别人是最大的幸福。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我在等待回复。” 魏煌雄说。(完)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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