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捡空白支票填9万想冒领 被抓后坐牢加罚5万

www.fjsen.com 2013-06-06 12:49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横县籍男子梁某在路上闲逛,无意间捡到一张空白支票,于是心生贪念,拿着支票到银行取款,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6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1年9月9日下午3时许,中国银行贵港市港北支行柜台上出现了匪夷所思的一幕:一名男子走到柜台前递给工作人员一张支票,要求取走支票上的9万元现金。工作人员仔细查询后却发现,该支票已在3日前被户主进行了挂失。当工作人员向该男子问起支票的来历时,该男子顾不上取款,紧急逃离了现场。

由于事发蹊跷,银行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原来该支票是李某丢失的。2012年12月29日,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将该男子梁某抓捕归案。

今年6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起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支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梁某辩称,该支票是他于2011年9月份在路边捡到的,对于这个飞来的“横财”,他因一时的贪念才填上9万元后到银行提取的,自己并没有诈骗。

法院认为,梁某作为一个具有高中文化的工人,就算法律知识再淡薄,也应该知道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自己不具有支配权的他人的支票是犯法的。对于他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根据《决定》第12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解释》第5条第2款: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广西新闻网)

  • 责任编辑:林晨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