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女遭猥亵 父亲17岁工友伸黑手被判刑
www.fjnet.cn 2013-06-06 09:18 黄少宏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发生在当地的猥亵幼女案件。在黄江镇打工的未成年男子符某因猥亵工友年仅5岁的女儿,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赔偿2万余元。 四川籍男子黄某常年在黄江镇打工,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为方便照顾,他便把5岁的女儿小红(化名)也接到自己身边,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内。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红正在宿舍内看电视,同在宿舍的还有黄某17岁的工友符某,彼时,符某也一起在看电视,并无异常。期间黄某外出,但没想到平日里看似老实的符某此时竟然将罪恶的手伸向年幼的小红,趁机对小红进行猥亵,给小红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小红的父亲黄某返回宿舍后发现女儿不对劲,经询问得知后愤怒不已并及时报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刑事判决后,黄某认为符某的行为给小红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以符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其监护人监护不力为由,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符某及其父亲共同赔偿小红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符某及其父亲认为符某已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无需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符某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符某犯罪时虽未年满18岁,但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侵权行为后果,符某的父亲无需对符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法院最后判决符某支付小红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等共计21138.2元。(南方日报 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钟紫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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