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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 专家:保护机制仍存短板

www.fjnet.cn 2013-06-01 11:21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留守儿童新华社发 王俊平/画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屡屡发生,如孩子在幼儿园遭教师“扇耳光”、“拧耳朵”事件、青岛13岁女孩不堪忍受父母家暴跳楼自杀、海南校长带6名小学生开房等事件。在保护未成年人机制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暨南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宋耀红副教授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具体状况如何?

宋耀红:新中国成立64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但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国际公约,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等法律;北京、广东等数十个省、市、自治区还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早已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部门和少年法庭,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给予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以说,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这一系列的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在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下,为什么侵害未成年人事件时有发生?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方面还有哪些欠缺?

宋耀红: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存短板。比如家暴事件时有发生,家长虽然承认这种教育方式不妥,但认为其出发点是源于对孩子的爱,往往对此不以为然。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却没有规定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以及如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多次出现“有关部门”,却没有规定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相当缺乏。

从学校教育制度的角度而言,虽有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但都仅规定了“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而缺少法制教育培训,一些教师、校长法制意识淡薄,教师性侵学生、教师体罚学生等事件时有发生。“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就是典型一例。

另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诉法等法律虽然对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但实际上落实起来并不到位,公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还没有树立起来。在有些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中,一些网民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公布其照片、学校、父母等情况,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侵害所造成的影响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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