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长春杀婴案受害者父亲:对民事赔偿方面不满意

www.fjnet.cn 2013-05-29 07:15  刘洋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杀婴案赔1.7万家属提出上诉

吉林公安厅主要负责人称,被告人掐死婴儿时不知全城“通缉”;受害人家属认为赔偿太少,提出上诉

■ “长春盗车杀婴案”追踪

据新华社电 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案发时,有不少网友认为这次媒体、社会力量、警方总动员参与营救的方式,甚至“网络围观”对作案者形成压力而致使其走极端。在当日庭审中,被告人周喜军的供述证实,“网络围观”杀死婴儿的说法不成立。

庭审中周喜军供述:

3月4日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行驶中,发现婴儿后,将婴儿掐、勒死。而此时公众和警方的大规模搜救并未开始。吉林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周喜军作案时并不知道网络及媒体全天候滚动的“通缉”。

而周喜军回家后,才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社会公众也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

■ 追问

为何罚款5万赔偿仅1.7万?

律师:未包含精神赔偿;因被告人犯盗窃罪,处5万罚金没问题

前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罚金的1/3,引发外界质疑。

对此,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汝久认为,被告人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罚金的,5万罚款没有问题。

但1.7万元只是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魏汝久介绍,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他说,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

那么,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应如何得到赔偿?魏汝久介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含有这部分赔偿,一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可以据此赔偿;另一个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赔偿金,不管多少,法院都会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愿意签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办法;如果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也会被驳回。”

魏汝久认为,现有司法解释“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这一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师界能够就此事进行专门研讨,给最高法院研究室写一个法律意见,尽快修订相关规定。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