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2013-05-27 21:1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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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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