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捞取好处费被判刑
www.fjnet.cn 2013-05-23 15:07 来源:南宁晚报 我来说两句
庭审回顾 如何定罪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早在2012年12月24日、25日,班某、陈某、欧某等3人先后被押上良庆区法院接受公开审判。庭审中,因3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绕是否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的职务犯罪成法庭争议焦点。 疑问: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3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陈某的辩护人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陈某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享受国家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只是受聘于动迁公司,因此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据了解,2007年4月,良庆区政府成立了南宁市五象房屋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象动迁公司)。班某、陈某、欧某及谢某先后被五象动迁公司录用,后被城区分配到征地拆迁工作组动迁组参加良庆区征地拆迁工作。 对此,公诉人反驳道,班某、陈某、欧某等3人在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征地拆迁工作组的名义甚至是以城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被拆迁户约谈,开展工作,同时他们的工资也是从财政部门划款,因此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三人办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共有63人是虚假信息。 虽然3人都非国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但却都是政府委托并代表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他们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因此,3被告人均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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