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有望年内启动修改 解决“民告官”难
2013-05-23 06:55 殷 泓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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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望引入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记者:据您了解,此次修改将涉及哪些方面?修改的重点和难点在哪里? 姜明安:这次行诉法修改有大改、中改和小改三种方案。我个人认为,目前可能性最大的方案是“中修”,其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行政诉讼受案门槛太高、范围太窄,不仅抽象行政行为进不了法院,大量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和政治权利等各种非人身权、财产权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进不了法院。至于涉及社会公权力组织(如律协、足协、高校、村民委员会等)的社会行政行为,更被行诉法挡在法院门外。老百姓受到行政侵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就只能信访。因此,这次行诉法修改应该大大降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门槛,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废除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才能起诉的限制,只要是合法权益受侵犯,当事人都应该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提高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现在大家都感觉到一般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县级政府、县级公安机关等的案件,均由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难于摆脱干预,难于公正。我个人历来主张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三是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现行行诉法是禁止行政诉讼调解的。目前大家都感觉到行政诉讼完全禁止调解不妥,不符合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和世界潮流。至于该怎么改,我个人认为,行政诉讼毕竟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引入调解还是应有一定条件限制的。 四是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修改行诉法,引进公益行政诉讼是必要的,但必须有严格限制。因为行政诉讼在本质上毕竟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而不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行政法制监督的职能主要由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代表机关行使,法院对不涉及相对人个人权益的而只损害公益的案件只能开一扇较小的门。世界各国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是敞开大门受理公益诉讼的。因此,我主张对公益行政诉讼目前只规定原则、制度和原告资格,一般原告资格的范围可规定得广泛些,既包括检察机关,也应包括公民和社会团体,具体原告资格则受相应可诉事项的限制。而可诉事项的范围和相应事项的原告资格则不在行诉法中规定,宜留待具体法律、法规去逐步规定。这样,可能会更慎重、更稳妥。 五是增加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现行行诉法的判决形式只有4种: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这四种形式显然不能满足现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对于某些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既不可能撤销或变更,也无法要求其再履行,而只能确认违法或无效,因此应增加确认判决。另外,对于原告提出的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请求,原行政行为虽合法但存在瑕疵的,法院不能适用维持判决。因此,应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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