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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频发 广东电梯监管引入保险机制

2013-05-21 19:27   来源:中广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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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首负责任”,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安全事故,难在定责。

电梯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如何确认赔偿第一责任人?广东明确规定,使用管理权者“首负责任”。

作为使用管理权者,产权人聘请的物业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广东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与产权人签约,界定责任与义务。

据统计,广州、东莞两地现已签订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的电梯108914台,已更换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标志的在用电梯92458台。

“以日立旗下的HGP牌电梯为例,每台电梯月维保费至少需要300元。”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营业工程统括部副总经理周云翔测算,但是对这款电梯开出每月每台100元维保价格的“山寨”公司市场上比比皆是。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广东电梯维保市场已开始扭转。多数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授权、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产品维护保养提供终身服务。东莞市新办证电梯,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代理商进行维保的比例从8%提升到91%。

明确企业“首负责任”,政府部门监管重心从“管电梯”转向“管单位”。工作人员以前忙于监管成千上万的电梯,现在只要检查“首负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有限的监察力量,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这是电梯安全监管方式的根本转变。”对于电梯安全监管模式改革,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会长胡立义这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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