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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市民银行卡内3.3万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6成

www.fjnet.cn 2013-05-20 14:54  庾琳 来源:广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银行:

凡密码交易均视为本人行为

银行方面表示,在刘女士开户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申请表上有约定,储户应该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对方承担。刘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被冒领,必然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而造成的,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而如果银行卡密码仅为刘女士一人掌握,刘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他人冒领,那么所发生的交易应当认为是刘女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银行还提出,公安机关规定银行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的保存期仅为一个月,而且,取款时所用的ATM机不属于该银行管理,录像也不属于该银行保存,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

银行交易系统有缺陷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认为那9笔交易是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办理的,但仅凭提供的交易明细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不认同。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者,不论冒领人如何获得持卡人的密码,金融交易系统未能识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伪,允许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导致刘女士的存款被他人盗取,这表明被告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密码是刘女士个人所设置和保管,刘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是因银行的过错而泄露的,且无法解释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因此不能排除自己无意泄露密码的可能。刘女士未尽谨慎之责,也应负一定过错责任。

因此,刘女士应承担损失的40%的责任,银行承担60%的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刘女士1.98万元及利息。不过,银行方面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南国早报 (记者庾琳)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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