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落款时间一字模糊 亲兄弟4年上演夺房大战
www.fjnet.cn 2013-05-20 13:23 葛学涛 来源:中国江苏网 我来说两句
对此,弟弟王海有话要说。他表示,哥哥讲的是片面之词,自己之所以“霸占”门面房是有苦衷的,原因是哥哥想利用这份无效遗嘱“占领”老父亲遗留下来的一套80多平米的拆迁安置房。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王海介绍说,老父亲原有3处房产,两处门面房,还有一套是由老宅拆迁后得到的安置房,在他看来应该是哥俩平分这3处房产,可是哥哥不让他分拆迁安置房,所以他作为门面房的实际掌控者,也不愿意把门面房给哥哥,这才有了哥哥告他之事。哥哥则不这么认为,他手上有“尚方宝剑”——遗嘱。 反击>>> 弟告侄私吞老父亲的安置房 记者看到遗嘱上写着:“身患疾病,先后六次手术,特别是05年06年和07年相继4次手术,大伤元气,感到体质急剧下降,为防不测突然离世,特立遗嘱如下……”其中两项涉及利益较大,一是把老宅所有权归孙子小王所有,另外就是门面房王江、王海每人一间。最后写有遗嘱人老王的签名,不过末尾并没有时间落款。这也为两个儿子之间的诉讼大战埋下了伏笔。 哥哥有“底牌”在手,弟弟也不甘示弱,后来反诉哥哥及其儿子小王,要求把安置房也列入遗产继承范围,由兄弟二人依法进行分割。 在王海看来,那份遗嘱是无效的。他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遗嘱上没有注明时间,是一份不完整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另外,最主要的一点是遗嘱中所阐述的老宅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拆迁了,就谈不上把房子赠予孙子小王了。 突变>>> 两位叔叔出庭作证“剑指”弟弟 庭审中,王江一方共提供的了两份遗嘱,除了此前的那份,还有一份由叔叔代书,另一位叔叔作为见证人的遗嘱。上面写着原来的老宅现在已经拆迁,拆迁后安置房归孙子小王所有,下面有老王的名字,以及时间落款,然而字迹非常模糊,看起来像“2010.3.28”也像“2010.3.26”,正是因为这个疑似“6”或“8”的模糊字迹,让兄弟二人的诉战持续了4年至今还没有结束。 王海更加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因为除了父亲的时间落款,旁边还有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两位叔叔的时间落款,均显示为“2010年3月28日”。王海称,父亲是2010年3月28日凌晨0点40分左右去世的,此前的一段时间他一直陪伴左右,如果确实是3月28日立遗嘱的话,一来自己不会不知道,而来一个垂暮老人怎么会在去世前不到1小时还能有意识去立遗嘱呢?更加重要的是,他提供了一份2010年3月27日医院的有关记录,显示“患者意识模糊”,以此证明“3月28日”的那份代书遗嘱并不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就此王江一方的解释是,父亲写的疑似是“6”或者“8”的那个数字,其实就是6,也就是遗嘱是3月26日立下的。那为什么两位叔叔都会写成3月28日呢?两位叔叔出庭作证称,代书和见证时两人是没写时间落款的,后来补写了一个时间落款,也就是3月28日,其实当时代书和见证的时间是3月26日,之所以写成28属于笔误。 进展>>> 申请再审获准市中院立案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书写问题,落款时间的年份、月份不清晰,但能看出是26日,结合证人证言,该遗嘱落款时间应为2010年3月26日,至于代书人、自书人事后补写时间为2010年3月28日存在错误,并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该遗嘱是老王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2010年底,判决两处门面房兄弟俩一人一间,安置房归小王所有。 王海不服,向扬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是正确的,2010年6月,市中院驳回了王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海依旧不服开始申诉之路。今年4月18日,王海收到了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目前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提醒,避免遗嘱纠纷利用手机等工具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像,既简单又有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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