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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天16架次航班遇“诈弹” 受损各方自认倒霉

www.fjnet.cn 2013-05-19 07:07  廖丰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症结

犯罪成本低惩罚轻

张起淮介绍,目前我国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条第2款进行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那么广场、轮船等公共场合均适用该条款,但是在天上运行的航空器受到的危害要明显大于前者”。

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这种犯罪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技术含量,犯罪成本很低。目前的处罚对罪犯的惩戒其实非常小”。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而在国际上,均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目前国际上,判决的案例最高刑期是十几年”。

法规落后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然有法律界人士组织提议修订,但是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这20年是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张起淮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出台对第291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受损各方自认倒霉

张起淮说,在“诈弹”威胁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机场完全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通过合理的计算,得出经济损失的数目,依法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而因此耽误行程的乘客,也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经济损失,向行为人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机场一般都“自认倒霉”。

京华时报记者梁超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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