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离异教师利用性药多次奸淫初二女学生获刑8年

www.fjnet.cn 2013-05-17 18:47  朱超 来源:大江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一教师利用性药多次奸淫初二女学生获刑8年

大江网讯苏芳、记者朱超报道:徐某系一名小学教师,为满足其离异后日益膨胀的淫欲,竟将罪恶的魔爪伸向刚满十四周岁的初二女生小兰(化名),为达奸淫目的,徐某多次让小兰服用严禁未成年人使用的“红蜘蛛”女用性药。后又以向众人告发小兰被强奸为由,对小兰进行精神控制,以达到长期霸占小兰的目的。

5月17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强奸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年。

经查,2011年2月6日,徐某认识了初二女生小兰。为了达到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徐某以教小兰学习为名将其骗至任教的学校宿舍里,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红蜘蛛”性药掺入茶水中给小兰服用,自己则服用了“五夜神”性药。之后,徐某脱光衣服对小兰的身体进行摸捏,遭到小兰反抗,因当晚小兰发烧,徐某未得逞。

几天后,徐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小兰骗至宿舍,再次偷偷让小兰服下性药,并趁机将小兰强奸。此后,徐某常以将此事向众人告发为由威胁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堪折磨的小兰为逃出徐某魔掌,不得不辍学逃往杭州务工。后小兰被诊断患有中度抑郁症,在其母亲的追问下才使该案浮出水面。

庭审中,徐某辩称小兰系自愿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法研字第7号)《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第三条: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徐某偷着让小兰服下性药,趁小兰丧失自控能力强行与小兰发生性关系,之后以向他人告发小兰被强奸为由,对小兰实施精神控制,使小兰不敢反抗,进而使得徐某多次强奸小兰,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