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被狗咬伤3个月后亡 家人告狗主人和涉案医院

www.fjnet.cn 2013-05-17 16:38  李东艳 陈徐华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徐州5月17日电 (李东艳陈徐华)男子酒后在别人家中被狗咬伤,后在医院注射几支狂犬疫苗针后,外出务工干过一些重体力活,3个月后,因出现发烧现象且高烧不退又被送往医院治疗,不幸的是,最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离开人世。悲痛之余,死者家人将狗主人及涉案医院告上法院。17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由狗主人承担10%赔偿责任,医院无责。

40余岁的男子刘某住在江苏新沂某村,家中有父母、妻子和一双未成年的儿女。2010年7月30日中午,刘某与人在一饭店喝过酒后来到许某夫妇家中,不料在此期间被许某家中喂养的狗咬伤。

被咬伤后,刘某即被送往镇上医院注射了两支狂犬疫苗针,同时镇医院告知刘某应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但刘某并没有按照通知到新沂市疾控中心肌注抗毒血清。此后刘某又于同年8月2日、8月6日在镇医院各注射一支狂犬疫苗针。后来,刘某到一沙塘干活,后又至苏州等地打工。

同年10月27日前后,刘某开始出现发烧现象,他去了村卫生室等处输液治疗。但回家后,刘某高烧不退,同年10月29日夜里,他又被送至新沂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并按此症救治。不幸的是,10月30日凌晨时分,刘某最终因治疗无效在医院离开人世。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