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猝死引“过劳死”立法呼声 网友:先给加班费
www.fjnet.cn 2013-05-17 16:35 魏婧 吴楠 周明杰 来源:北京晚报 我来说两句
现有“双工 48小时死亡”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期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呼吁过修改“视同工伤”规定,将“过劳死”纳入到“视同工伤”中,“很遗憾没有得到采纳。”而在资深劳动法专家董保华看来,被称为“双工 48小时死亡”的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 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过劳死既是一个医学专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专业问题,非常复杂。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视同工伤”的规定,其中第一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这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立法问题,立法部门担心修法扩大范围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加重。 我曾提出“一进一出”的修法原则,“一进”就是扩大范围,“将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局限于48小时,而是扩大到治疗无效死亡的期间”,避免社会舆论批评的伦理道德风险;“一出”就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因为直接工作原因而导致突发疾病死亡的,将“过劳死”、“过劳伤”纳入到工伤保险中,同时要明确过劳的标准,比如有加班、连续工作多长时间没有休假等等标准,排除非直接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死亡,缩小适用范围减小工伤保险负担。对这一条规定的修改,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标准。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底刚经过修改,因为新出现的个案就马上要求修改相关法律在操作层面上难度很大,短期内寄希望于修改条例解决所有问题恐怕不太现实。 董保华(劳动法、社会法教授,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 “双工”认定标准强调发病地点,“过劳死”往往是由于积劳成疾,发病并不一定符合“双工”;“48小时”则是一个极不人道的提法,显然是在暗示家属应当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待遇,这无疑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而认定标准最致命的缺陷是,没有在休息权这一“原权”与工伤待遇这一“派生权”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因果联系。若只强调发病地点与抢救时间,一个从不加班的员工,旧病在工作中复发,在48小时内死亡,便可获得工伤待遇;一个长期加班的员工,只要不是在工作中发病或者抢救时间过长,便不能获得工伤待遇。 “过劳死”源自日本,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淘汰所产生的压力,导致人们身心极度疲劳直至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日本引入“劳灾”认定,在事后予以补偿,我国可以借鉴。 一是过渡性工作的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在2001年12月修订的《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中,将劳动者在死亡前是否过度工作的考察时间从1周扩大到了1个月。 二是过重性劳动的标准。发病前1个月内,加班超过100小时,或发病前2至6个月内,加班时间每月平均超过80小时。 三是劳动状态的标准。与工作的不规则性、长期受限性、出差强度、轮值班和深夜工作,工作环境中的湿度、噪音、时差以及是否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紧张等很多因素联系在一起。四是过重负荷而导致精神障碍的标准。主要保护由于过度劳累而诱发其他基础性疾病者,及精神障碍而自杀或留下后遗症的人,即过劳而自杀或过劳而不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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