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五指山规划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受贿20万判10年
2013-05-16 18:18 林方岱 来源:南海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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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南国都市报记者从五指山市纪委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五指山市规划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纪某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据介绍,五指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纪某明在担任五指山市城市建设与规划局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五指山市规划办)主任,负责办理五指山市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九家公司的贿赂现金人民币23万元和购物卡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五指山市规划办主任一职,在办理五指山市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明有期徒刑十年,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纪某明不服,以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以及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纪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3.2元的受贿事实,有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公司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材料等证据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资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无法提供有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和线索,并根据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及上诉人在一审和侦查、起诉阶段一直稳定供述等情况,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这一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上诉人纪某明没有主动投案且二审庭审翻供,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裁定。南国都市报记者还了解到,5月9日,五指山市纪委召开常委会作出了“双开”纪某明的决定。(记者林方岱 通讯员 邢小丽 何昌胜) 标签:纪某明五指山市规划管理海南五指山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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