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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72小时内费用可申请垫付

www.fjnet.cn 2013-05-16 16:52  赵琦玉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交通违法罚款按不低于3%比例提取

据统计,去年广州市涉及“五类车”的交通事故高达1436宗,共导致1743人受伤,460人死亡。此次,基金救助范围也将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纳入。

细则特别注明,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以及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按上一年度广州市及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

提取的资金比例并非一直不变。按照规定,每年3月20日前,市联席会议确定从上一年度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专账核算。如果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暂时停止提取的,应当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救命钱”怎么用? 病情稳定后费用按正常渠道解决

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受害者来说,细则的实施意味着,即便肇事者逃得无影无踪,经济困难的受害者仍能够快速向基金申请“救命钱”。

细则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但是,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而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还需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抄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至于那些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金,则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基金办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针对以往出现的个别医院“扯皮”现象,细则特别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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