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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7年超发1664万奖金 仅数十名职工经理被定罪

www.fjnet.cn 2013-05-13 06:49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辩护

那是公款非受贿

对此,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所得并非夏某、孙某个人财物,而是所在公司待下发的部门奖金,是公司财产,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

检方认为,涉案国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将奖金发放到部门负责人个人账户,该钱款应当属于部门负责人个人所有,部门负责人有权对钱款进行分配,该款已不再属于公司所有。

律师提出,检方并没有提供税务凭证,无法认定涉案奖金被扣过个税。检方回应,公司账簿和相关证言显示,发放到各部门负责人账户的钱,比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发放数额少,差距比例与个人所得税比例相符,因此不需要再补充税务凭证。

陈某当庭还强调,他没有向夏某和孙某索要钱款,而是对方主动提供。其将所得部门奖金用于公司公务,招待与那两个部门业务有关的客户,不是归个人所有。他还称,其辩护律师在一审时提供了5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其花费了不少钱招待客户,答谢帮助过公司的人。

但检方认为,夏某和孙某的证言均称是应陈某的要求给他钱款,从未表示过给陈某的钱是为了部门业务花销。根据该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不应从部门领取奖金或者从部门奖金中支取费用。

对于辩方提供的5名证人的证言,检方认为均只能单独证明相关情况,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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