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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7年超发1664万奖金 仅数十名职工经理被定罪

www.fjnet.cn 2013-05-13 06:49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一审判决

两领导私分国有资产

2011年8月,齐某、陈某先后被羁押,后分成两个案件被公诉。在两份一审判决书中,他们共同涉嫌一个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1年,齐某伙同陈某,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1664万余元集体私分给本单位职工。其中,齐某被查出,2004年至2005年,他从上述钱款中分得18.1万元。

按上级公司规定,齐某2004年的薪酬是18万元,2005年是19万元。其他高管认为,公司的效益好与齐某的贡献分不开,齐某作为一把手,责任大,薪酬拿得比较少,就开会决定给他补发。最终,齐某2004年实际领取21.9万元,2005年实际领取33.2万元,总共多领了18.1万元。

齐某在开庭时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为,齐某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双双喊冤

副总经理

没多得奖金自称不知情

陈某没有被查出多分奖金。他开庭时认为自己无罪,辩称其在公司并不负责管理劳资薪金和财务,对超额发放奖金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公司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陈某上诉。

近日,在市二中院的法庭上,陈某强调自己不知道用小金库给员工超发奖金的事,法院不能仅因他参加经理办公会就认定他伙同齐某私分国有资产。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涉案国企超发奖金,违反的是上级公司规定,而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上级公司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现超提超发的,将超提超发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时予以剔除,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扣减其绩效薪金”。律师认为,该国企超过总额发放工资,原因是该企业利润增长所致,此类情况下的超发,应当考虑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处罚,而非直接科以刑律。

陈某还觉得给他定罪不公平,“到现在为止,就算是直接参与的人,都没有追究责任。凭什么一定要追究我?”

检方认为,陈某虽不直接管理公司财务部门,但作为班子成员,知晓每年上级下发的工资总额情况,参与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作为公司副总,虽不对设立小金库等行为负直接责任,但负有主管责任。并称,司法机关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正在处理当中。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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