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安办:让“严惩重处”成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2013-05-08 21:56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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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解决了定罪量刑标准不易把握的难题。《司法解释》第二条至第七条分别明确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等具体表现情形,便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罪量刑的判定。 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组织征求了地方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监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他们一致认为,以上问题的解决将极大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效率,能够切实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问:下一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落实《司法解释》,切实做到严惩重处? 答:一是要宣传到位,发挥震慑作用。我们将把《司法解释》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宣教工作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从严惩处的主要内容,让每个食品经营者心知肚明、守法经营,让意欲违法犯罪者心惊胆寒、望而却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震慑威力和预防作用。 二是依法移交刑事案件,杜绝以罚代刑。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依法移交,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从严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决不纵容姑息。 三是要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发挥群众举报作用。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心存侥幸,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一方面是由于过去惩处偏轻,另一方面是被发现的概率低。现在法律依据到位了,能否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成了关键问题。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与“酒驾”、“醉驾”不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不会到马路上让你查,而多是躲藏在城乡结合部、废弃厂房仓库甚至深山老林、居民小区中从事不法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我们要继续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打掉各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同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统一全国有奖举报电话,提高举报奖励额度,调动广大群众尤其是企业内部人员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四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挂牌督办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跨地域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监督抽检和案件查处信息及工作进展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与公安部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案情疑难复杂、跨省区、跨部门的犯罪网络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数众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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