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冒用老乡身份进厂打工 遇工伤仅获三成赔偿

www.fjnet.cn 2013-05-08 09:33  黄少宏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来莞务工的邹先生没想到,仅因为入厂时冒用老乡的身份证,致使其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两轮官司,法院最终认定邹先生未能获得社保工伤赔偿待遇,并仅能获得三成的工伤赔偿金。

发生工伤暴露假身份入职

年近50的邹先生2006年2月借用湖北同村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大岭山镇某公司工作。公司随后以“曾某”的名义与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2月,公司和自称“曾某”的邹先生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公司为“曾某”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邹先生本想着今后的日子会比较安稳,岂料不久意外发生了。2011年3月,邹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邹先生该次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随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先生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而直到邹先生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公司才发现邹先生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前公司是以邹先生冒用的身份为其购买社保,邹先生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邹先生回公司上班时,遭到公司拒绝。而邹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