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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试舞弊被开除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

www.fjnet.cn 2013-05-07 21:30  朱超 来源:大江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大学生考试舞弊被开除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

大江网讯刘良杉、徐瑾、记者朱超报道:“处罚太过严厉了。”“感谢法院给了我儿子一次机会,他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了。”5月7日,大江网记者获悉,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吉安市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教育维权案,以被告某大学在作出开除原告龙某学籍决定时,认定“严重舞弊”主要证据不足、处分程度不当、处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撤销了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对原告龙某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龙某原系被告某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不仅是校学生会干部,而且多次获得校内外嘉奖。2012年6月16日,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时,龙某被监考老师发现携带橡皮型电子接收器,并处于开机状态。6月29日,龙某被学校开除了学籍。龙某不服,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但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了原处理结果。龙某又向江西省教育厅申诉。8月16日,江西省教育厅维持了被告的处分决定。龙某以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过于严厉,处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将母校起诉至法院。

被告某大学认为,某大学在处理原告舞弊事件的过程中没有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被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依法具有相应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开除原告学籍的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原告在考试的过程中使用了携带的无线通讯设备,且记载或接收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根据其制定的校规规定“考试过程中,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且存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才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故被告依据“严重考试舞弊”而作出的“开除原告学籍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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