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遭窃后非法拘禁他人 被害人反变被告人

www.fjnet.cn 2013-05-07 21:29  何蒋勇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男子遭窃后非法拘禁他人 被害人反变被告人

中新网宁波5月7日电(记者何蒋勇、实习生杨静闻)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害人”刘某遭遇偷窃后私自拘禁他人,反而成了“被告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3年初,30岁的刘某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28岁的徐某。年龄相近的两人交谈甚欢,饭后结伴去了KTV。刘某想着两个人唱歌没多大意思,便打算多叫些人,但仅仅打了一个电话的功夫,刘某的手提包就不见了,包内的4000元现金及各类证件不翼而飞,当时结伴而来的徐某也不见了踪影。

刘某将被盗一事告诉了好友,不料却从对方口中得知,徐某曾经因盗窃被判过刑。刘某一听这消息,当即认定是徐某偷走了自己的包,随后便开始四处打听徐某的消息,向共同的朋友询问徐某的行踪。“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终于在一间网吧找到了徐某。

为解心头之恨,刘某将徐某关进房间,严厉逼问徐某是否偷了自己的包,期间更是对其拳打脚踢,逼着徐某承认偷包事实,并让徐某承诺归还被盗现金4000元。

刘某将徐某关押了近13个小时才送至公安机关。刘某向公安机关讲述了徐某偷窃的事实及过程,甚至自豪地描述自己对徐某的整个拘禁审问过程。

刘某最终被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前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内再犯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责任编辑:蓝晓梅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