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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伤索赔120万遭拒绝 法院判决支付

www.fjnet.cn 2013-05-07 20:12  何蒋勇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张某为双下肢截瘫,四肢尚存在,并未“缺失”,其情形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全残的情形。

近日,奉化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对全残定义的约定,“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构成全残,该情形中的“缺失”应理解为功能的丧失,而不应仅仅理解为只有截肢了才属于“缺失”。原告张某经鉴定已双下肢已截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完全护理依赖。其情形符合全残的标准,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需向张某支付保险金120万元。

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对于“缺失”的认定,不能狭义的仅理解为“截肢”。原告张某双下肢截瘫,双下肢已完全丧失功能,对于张某来说,双下肢是否存在于身体对其都是一种实质性的“缺失”。从条款设立的目的而言,作出这样的情形列明,也是从身体器官的功能考虑的。因此,对于合同中该项“缺失”理解为功能的丧失,更符合法理与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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