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伤索赔120万遭拒绝 法院判决支付
www.fjnet.cn 2013-05-07 20:12 何蒋勇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男子受伤索赔120万遭拒绝 法院判决支付 中新网宁波5月7日电(记者何蒋勇、实习生林波)近日,浙江省奉化市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事故赔偿案,张某因工作意外受伤致胸11椎体股拖尾伴截瘫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120万,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并未达到身故或全残的条件,尚不符合,因此拒赔。奉化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张某支付保险金120万元。 张某是一名特种设备安装工,他日常的工作就是负责一些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及维护,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时常需要爬高就低。 出于对自身安全考虑,2008年张某向宁波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8年4月2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金额12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张某每年交纳保险费6000元。 2011年5月,张某在一次安装工作中,因意外受伤,造成身体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压伤腰背致胸11椎体股拖尾伴截瘫,经治疗后仍遗双下肢截瘫,伤残程度为二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要求按照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120万元金额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并未达到身故或全残的条件,因此拒赔。 2012年7月,张某的妻子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项“全残”说明成了争议的焦点。保险合同的其中一条写明,该保险合同中约定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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