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武汉江岸区检察院被指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嫌犯

www.fjnet.cn 2013-05-03 14:42  荣先明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质疑二,黄必健行贿数额到底是多少,为何一减再减?

记者从知情办案人员处了解到,专案组起先掌握的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应该在800万元左右。但是,在案情即将水落石出准备批捕的关键时刻,检察院放人了,还把早期办案人员全部撤换,行贿金额仅认定为216万元;区检察院起诉时,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又缩水到121万元余元;而到了市、区法院审理阶段,再次缩水到56万余元。办案人员提醒,检察院放人,给嫌疑人串供提供了时间和便利。

记者注意到,江岸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道,经依法审查查明,黄必健分三次送给村支书张纯武65万元,并赠送价值46.3万元住宅一套;送村副支书郑先明10万元,合计121.3万元。但案件移送法院后,黄必健行贿给张纯武的65万元,竟然被认定为“债务”和“借贷”关系,行贿金额锐减至50多万元。网友质疑,为什么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行、受贿双方不出示借条和收条,以便自证清白?

发帖网友质疑,假如像最后法院“查明”的那样,黄必健仅仅只行贿了50多万元,且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他会甘愿拿出500万给检察院吗?反过来说,检察院狮子大开口让黄必健拿500万,也一定是个大案。

质疑三,一案为何两判?

发帖网友质疑的另一个焦点是,黄必健案为何一案两判:受贿人案卷被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行贿人黄必健属同一案件,却被移送至江岸区人民法院;最终,受贿人被判处6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免于刑事处罚。

湖北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专家研究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贿120余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处刑;武汉市法院、江岸区法院即便认定行贿金额56.3万元,也应三年以下处刑,而不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网友质疑,受贿人被分别判处6年、5年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与最高法关于加大对行贿人员处罚力度的精神是否违背,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嫌疑人花费500万,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又从何体现?

  • 责任编辑:蓝晓梅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