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岸区检察院被指收500万放走涉嫌行贿嫌犯
www.fjnet.cn 2013-05-03 14:42 荣先明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质疑二,黄必健行贿数额到底是多少,为何一减再减? 记者从知情办案人员处了解到,专案组起先掌握的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应该在800万元左右。但是,在案情即将水落石出准备批捕的关键时刻,检察院放人了,还把早期办案人员全部撤换,行贿金额仅认定为216万元;区检察院起诉时,黄必健的行贿金额又缩水到121万元余元;而到了市、区法院审理阶段,再次缩水到56万余元。办案人员提醒,检察院放人,给嫌疑人串供提供了时间和便利。 记者注意到,江岸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道,经依法审查查明,黄必健分三次送给村支书张纯武65万元,并赠送价值46.3万元住宅一套;送村副支书郑先明10万元,合计121.3万元。但案件移送法院后,黄必健行贿给张纯武的65万元,竟然被认定为“债务”和“借贷”关系,行贿金额锐减至50多万元。网友质疑,为什么在检察院审查阶段,行、受贿双方不出示借条和收条,以便自证清白? 发帖网友质疑,假如像最后法院“查明”的那样,黄必健仅仅只行贿了50多万元,且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他会甘愿拿出500万给检察院吗?反过来说,检察院狮子大开口让黄必健拿500万,也一定是个大案。 质疑三,一案为何两判? 发帖网友质疑的另一个焦点是,黄必健案为何一案两判:受贿人案卷被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行贿人黄必健属同一案件,却被移送至江岸区人民法院;最终,受贿人被判处6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免于刑事处罚。 湖北省一位资深法律界专家研究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贿120余万元,应在三年以上处刑;武汉市法院、江岸区法院即便认定行贿金额56.3万元,也应三年以下处刑,而不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网友质疑,受贿人被分别判处6年、5年有期徒刑,而行贿人却逍遥法外,与最高法关于加大对行贿人员处罚力度的精神是否违背,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嫌疑人花费500万,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又从何体现?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5-02]公司为获专项资金行贿官员 好处费为拨付资金20%
- [ 05-01]美国公司曝海外腐败案 多次行贿阿根廷高级官员
- [ 04-28]给领导送盒茶叶“价值”10万 包工头行贿被判刑
- [ 04-26]行贿潜规则在境外高校行不通
- [ 04-25]山东企业主为300万元拨款行贿30万元被判缓刑
- [ 04-23]分析称中国对行贿处罚宽缓 须对其严惩遏制腐败
- [ 04-20]行贿犯罪档案已联网 单位和个人都可到检察机关查询
- [ 04-16]破除行贿“罪轻一等”的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