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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车投诉办法实施 经营者最高罚2.8万元

www.fjnet.cn 2013-05-02 19:03  纪乐乐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来说两句

中广网北京5月2日消息(记者纪乐乐)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于5月2日起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投诉方法、受理制度及投诉的处理,并强调处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谁受理谁办理的原则。《办法》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的,将给予出租汽车经营者最高2.8万元罚款

建立服务质量投诉的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

《办法》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的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的登记;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投诉工作,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回复。

《办法》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后,应当全面审查投诉材料,并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再次投诉的;三、治安、交通事故等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四、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民事纠纷;五、其他不属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投诉案件。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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