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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今起实施 “被精神病”有望终结

2013-05-01 19:31:52  来源:中广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中广网北京5月1日消息今日起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本法也将成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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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自愿”原则 有效防止“被精神病”

首先根据这部法律,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法律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的原则,即“无害则无非自愿”,具体做法是设置标准和程序的双重关隘,阻止不必要的非自愿住院治疗,防止把不该住院的收治住院。《精神卫生法》在确定住院治疗自愿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也是为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会对自己以及他人造成伤害。

此外,《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进一步加强“防治精神障碍性疾病”建设

但其实,防止“被精神病”并非《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目前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到了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了1600万,由精神障碍所造成的疾病负担已经位居各类疾病负担的首位,防治精神障碍性疾病已经成为国家的公共卫生事件。为此,《精神卫生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且,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实施,这样一部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的法律,要想解决1亿人口的精神障碍问题还是远远不够,在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资金安排以及全社会对于精神障碍的歧视等多个方面,都需要时间来改变。英、日、澳三国精神卫生治疗经验或许可以借鉴。

英国:精神障碍诊断有第三方审核

英国规定,在精神障碍诊断方面必须有独立第三方的审核。这就是“精神卫生法庭”或“精神卫生委员会”。如果医生要收治精神障碍的病人超过28天,他必须把提案和治疗方案提交给精神卫生法庭。精神卫生法庭专门审理这类案子,有权力来否决或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并且监督医生的治疗过程,以保证病人的权力和公共的利益。他们还有一个措施,由精神病专家组成精神卫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职责是维护病人的权益,监督强制治疗,并且培训医生和精神病的律师,监督精神卫生法的执行。当精神卫生法庭对医生的治疗方案做出裁决之后,精神卫生委员会有权力对它的裁决提出异议,这两个很独立的机构来保证病人的权力,同时来保证社会的公众利益。

日本:精神疾病患者可减免多种税项 只需承担10%治疗费

日本人在精神心理咨询方面态度比较开明,而且大量心理诊所就开设在居住小区周围,人们就诊比较方便。根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日本精神疾病患者2008年就达到了323万人,其中增加最快的是忧郁症患者,达到了104万多人,为此日本政府把一直以来定为重点实施对策的四大疾病,癌症、脑溢血、心脏病和糖尿病,增加到了五个,加入精神疾患。对于精神疾患人群,政府和社会有各种优惠和保护措施,例如经过医生诊断被确诊的精神障碍者在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利息税等许多税项上可以得到减免。在治疗方面,精神障碍者只需要负担治疗费的10%,除老人和孩子以外,一般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成人负担30%。

澳大利亚: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得到他人尊重 享受同等权利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精神健康法案》,除此之外,1992年联邦政府推出了《1992残障人士反歧视法》,这两部法从各方面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权利和免受歧视,而且从方方面面体现出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尊重。比如在疾病诊断方面,病人享有充分的互动权,在诊断过程中患者可以提出自己对疾病的观点和看法。

《精神卫生法》出台大事记

1985年

精神卫生立法进入卫生部起草阶段,卫生部曾多次开展立法调研。2007年底,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精神卫生立法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

2011年6月10日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征求各界意见。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1年10月24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适用条件出现较大变化,广受争议的“扰乱公共秩序”条款被删除。

2012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再次对备受关注的强制收治程序做出重大修改,确定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今后不走司法鉴定途径。

2012年10月24日

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

解读

专家详解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明确诊断精神病一定要具有精神科医生职业资格的的医生进行诊断,做心理辅导的人不能进行精神病诊断,如果家里有人不服,再次诊断必须要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而且初次诊断的医生不能再次参与诊断,如果对两次鉴定还有异议,可以提出来要求做司法鉴定,鉴定也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而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专家析精神卫生法 非伤害性精神病须自愿才能住院

评论

"被精神病"能否终结取决于权力能否关进笼子

毫无疑问,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将使“被精神病”现象最大限度得到遏制,但会不会最终绝迹,这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威慑力和执行过程当中能否能严格执法,同时还取决于几个外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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