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今起实施 “被精神病”有望终结
2013-05-01 19:31:52 来源:中广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进一步加强“防治精神障碍性疾病”建设 但其实,防止“被精神病”并非《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目前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到了1亿,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了1600万,由精神障碍所造成的疾病负担已经位居各类疾病负担的首位,防治精神障碍性疾病已经成为国家的公共卫生事件。为此,《精神卫生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而且,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实施,这样一部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的法律,要想解决1亿人口的精神障碍问题还是远远不够,在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资金安排以及全社会对于精神障碍的歧视等多个方面,都需要时间来改变。英、日、澳三国精神卫生治疗经验或许可以借鉴。 英国:精神障碍诊断有第三方审核 英国规定,在精神障碍诊断方面必须有独立第三方的审核。这就是“精神卫生法庭”或“精神卫生委员会”。如果医生要收治精神障碍的病人超过28天,他必须把提案和治疗方案提交给精神卫生法庭。精神卫生法庭专门审理这类案子,有权力来否决或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并且监督医生的治疗过程,以保证病人的权力和公共的利益。他们还有一个措施,由精神病专家组成精神卫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职责是维护病人的权益,监督强制治疗,并且培训医生和精神病的律师,监督精神卫生法的执行。当精神卫生法庭对医生的治疗方案做出裁决之后,精神卫生委员会有权力对它的裁决提出异议,这两个很独立的机构来保证病人的权力,同时来保证社会的公众利益。 日本:精神疾病患者可减免多种税项 只需承担10%治疗费 日本人在精神心理咨询方面态度比较开明,而且大量心理诊所就开设在居住小区周围,人们就诊比较方便。根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日本精神疾病患者2008年就达到了323万人,其中增加最快的是忧郁症患者,达到了104万多人,为此日本政府把一直以来定为重点实施对策的四大疾病,癌症、脑溢血、心脏病和糖尿病,增加到了五个,加入精神疾患。对于精神疾患人群,政府和社会有各种优惠和保护措施,例如经过医生诊断被确诊的精神障碍者在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利息税等许多税项上可以得到减免。在治疗方面,精神障碍者只需要负担治疗费的10%,除老人和孩子以外,一般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成人负担30%。 澳大利亚: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得到他人尊重 享受同等权利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精神健康法案》,除此之外,1992年联邦政府推出了《1992残障人士反歧视法》,这两部法从各方面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权利和免受歧视,而且从方方面面体现出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尊重。比如在疾病诊断方面,病人享有充分的互动权,在诊断过程中患者可以提出自己对疾病的观点和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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