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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IPAD商标居首

www.fjnet.cn 2013-04-28 12:06   来源:经济日报 我来说两句

“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点评】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点评】: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点评】本案涉及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1.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葫芦娃”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法院依法认定“葫芦娃”形象为“特殊职务作品”,由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

【点评】本案涉及动画造型著作权的认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司法政策问题。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作品创作之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各个层面。结论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点评】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公司就文库模式发生冲突寻求司法解决的典型案件,广受各界关注。本案在论证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以“注意义务”为切入点,关注了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的协商情况等情节。其判决意在平衡文化产品创作者、传播者及公众的利益,促成权利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的繁荣。

  • 责任编辑: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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