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旧物市场摊主出售象牙制品被判刑刑5年8个月

www.fjnet.cn 2013-04-27 15:07  孙启明 来源:今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于2012年11月13日报道的《旧物市场内竟卖象牙制品》一案,日前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安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上午,河南省无业妇女安某在本市和平区沈阳道旧物市场34号摊位,以每克人民币13元至15元的价格非法出售象牙雕刻制品,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了其未售出的手链、项链、佛像牌等各种象牙制品17种,总重量约为21.9千克。经鉴定,被告人安某出售的疑似象牙制品中,象牙制品的总重量约21.0957千克,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象牙制品参考价值共约为87万元。

据被告人安某交代,她从2011年3月份左右开始贩卖象牙制品,从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市场进货,进货价格在每克12元左右,卖的价格是每克13元至15元左右,她知道象牙制品是用大象的牙齿做的,携带、贩卖象牙制品违法。2011年5月左右,安某开始在本市沈阳道旧物市场卖象牙制品,摊位是固定的,每三个月向沈阳道旧物市场缴纳780元的摊位费,一般每周四来,到现在大概赚了一两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销售,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系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吉学刚)

  • 责任编辑:林洪熙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