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加大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打击力度
2013-04-26 20:31 陈菲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
分享到:
|
原标题: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加大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打击力度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陈菲)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记者获悉,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为有效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并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00年4月出台的相关规定,确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一千元,此次解释规定最低为二千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而且,解释还规定具有七种特殊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一千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
相关阅读:
- [ 04-26]“两高”联合发布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 04-15]北京未成年人案件将全部单独审理
- [ 04-03]两高有关负责人就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 03-28]李双江之子案将不公开审理 被确认为未成年人
- [ 03-28]李天一涉强奸案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处 将不公开审理
- [ 03-18]北京破获各类刑事案17000起 抓嫌犯达5000余名
- [ 03-10]王胜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106个、指导性意见160个
- [ 02-15]司法解释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