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5月起将正式实施 终结“被精神病”
2013-04-26 06:46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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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标准 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在法律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交给医院 最近两个月,张斌发现妻子王媛疑神疑鬼,总认为同事背后说她坏话、要害她,夜间睡眠差,于是送她到某医院精神科检查。医生会诊后确诊王媛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斌即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王媛遂被医院收入精神科封闭病房。治疗一个月出院后,王媛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介绍,我国非自愿住院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曾高达70%以上。精神卫生法颁布前,一旦患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如果患者不愿在门诊治疗,或在门诊治疗存在风险,且有足够经济来源,此时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强制患者入封闭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医生同样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强制患者食用精神类药物。 “医院采取国内通行的这种习惯做法,已经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黄雪涛说,我国精神卫生法对强制住院治疗,采取“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严重精神障碍者同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方可采取非自愿住院: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王媛虽是严重精神障碍者,但她没有伤害他人,也没有自伤,不应该强制收治。”黄雪涛表示,精神卫生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学习法律体制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对社会公众和精神障碍者权利之间作了较好的平衡。 “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 黄雪涛解释,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法律上交给医院。监护人处于法律要求的“应当同意”的地位;公安机关则处于“协助”医院对当事人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以及“协助”追回擅自脱离医院的患者的地位;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处于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代替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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