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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一年女孩患尿毒症 厂方未及时告知被判赔10万

www.fjnet.cn 2013-04-23 10:50  黄少宏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90后”女孩小英(化名)在凤岗一家五金厂打工一年后查出患尿毒症。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厂方未及时告知体检结果,判处厂方赔偿小英10万元。事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于日前提起二审,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0年8月7日,来自吴川的小英入职凤岗镇一家五金厂任职丝印工。入厂前,五金厂安排小英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并无异样。在入厂一个月后,五金厂再次安排小英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发现小英的尿常规出现异常,体检机构要求小英复查尿常规,但是五金厂并未将体检的结果及复查的要求告知小英。入厂一年后,小英突然出现心慌、胸闷、频繁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后经检查确诊为尿毒症。2011年11月28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小英患病不属于职业性急性中毒肾病。

小英认为,其自身患病与在工厂频繁接触含有大量苯系物的丝印油、洗网水、开油水等有关,即使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未认定为职业病,也并不能免除工厂对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012年3月6日,她起诉五金厂至一审法院,要求五金厂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以及支付肾移植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厂方则表示,小英所患疾病与工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体质导致的疾病,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小英所患病(尿毒症)与工厂生产环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时,小英表示,其入厂后医院在体检中发现其尿常规异常,并明确要求其复查。但工厂在收到其体检结果后,故意隐瞒事实,不及时告知,反而继续安排其在对肾功能有损害的环境中工作,致使延误并加重了病情。其认为工厂侵犯了其知情权,对其病情恶化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小英患尿毒症与工厂的行为(提供的工作环境、未及时告知体检结果等)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综合以上考虑,2012年底,一审法院引用公平责任,酌定五金厂向小英补偿10万元。拿到判决书后,小英和五金厂均不服一审判决,近日,他们双双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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